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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扎后再孕健康权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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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6月2日,泸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机构为患者行结扎手术时操作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林-珍在术后两年再孕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庭审中,原告林-珍诉称其于2003年5月18日在被告处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两年后,突感小腹巨痛,经泸县医院诊断为宫外孕,腹腔内出血。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41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531元。被告泸县某妇幼保健院辩称: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行输卵管结扎手术后再孕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属于结扎手术并发症。林-珍在结扎二年后怀孕,不能排除其进行了输卵管再通手术的可能,医方手术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林-珍于2003年5月18日在被告处(泸县某妇幼保健院)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2005年8月7日,其突感小腹巨痛,经泸县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即宫外孕),腹腔内出血,其间住院5天,并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手术操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1款(8)项、《民法通则》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林-珍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67元。[评析]: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虽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输卵管结扎术有一定的失败率,因此属计划生育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1款(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本案被告只有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才能免责。但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不能反映手术全过程,也无具体的手术操作步骤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林-珍再孕后,虽然切除了右侧输卵管,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因其已生育子女,所以该精神损害未达到严重程度,因此法院对林-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入职体检的报告单,一般是在体检结束后,由医院的体检中心向各体检科室收取汇总、统计、评估,然后交付入职单位,这个过程快则3天,如果医院工作量较大的话,那么可能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得出结果。特殊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的体检套餐项目比较多,比如40岁以上的女性可能涉及到的妇科检查项目也比较多,主要包括TCT检查以及HPV的检测。这种情况,体检报告出具的时间可能相对来说比常规的要长,大概要2-3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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