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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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一般需要进行婚检,若是夫妻一方被查出患有艾滋病,那么医生是否有义务告知另一方呢?当艾滋病人隐私权与伴侣一方的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更优先呢?
生命健康权应该是首位要保障的
婚前医学检查,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婚检,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婚检的时候,医生有义务告知未婚夫妇双方,对方的健康情况。”
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第4条医学意见中第(3)款规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目的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隐私权
医院遵守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如果不告知、不采取安全措施,出现感染他人的情况,要负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
“即便在制度上是有保证的,但是很多医生怕承担泄露隐私的责任,在实际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往往不告知另一方。”
当《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生了冲突,说到底是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冲突,是两者谁更优先的问题。